(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0日電)為與國際接軌,金管會鬆綁信評機構設立要求,開放本土自行成立信評公司,不需再找國際信評公司合資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修正「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」部分條文草案,放寬重點包含發起人至少應有1為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,同時,強化信評機構辦理資訊公開範圍。 證期局副局長張麗真表示,過去對信評機構財報揭露未有明確規範,本次增訂信評機構財報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辦理,並修正其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申報。 同時,規範信用評等事業業務章則,應增列收費政策、申訴處理機制;信用評等事業的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計畫,應增列非公開資訊的保密措施及申訴處理機制等項目;另應依其管理需要,要求配置適足及適任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。 以及增訂信評事業人員於離職後1年內,如任職於曾參與評等案件的受評等機構等相關機構者,信用評等事業須檢視該等評等案件的適當性,若有影響應公告利益衝突情形及對評等的影響。 自國際信評機構穆迪100年底裁撤後,目前在台設立信評的機構僅中華信評以及惠譽;其中,中華信評由國際信評機構標準普爾持股51%、台灣證券交易所持股20%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持股19%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中華徵信所各持股5%。1041110D46CD38FF1525A18
arrow
arrow

    wpn45lr44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